李律师手记 - 检验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签证的需求并与H.R.3012高技术移民公正提案相比较(三)

- 李亚伦律师 1

这是刊登在2012年3月5日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文章的第三部分。此文问及是否有必要通过H.R.3012提案将全世界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的配额,签发给中国和印度出生者,好让他们不用等很长的时间就可移民,而自2011年3月起,EB-2类别已跃进近四年。第二部分我们察看未来EB-2签证额的供应量及与国务院移民控制和报告部门主管奥本海姆谈话后得知的EB-2需求量。讨论谈话中他没有提供准确的估计数,因此李律师在第三部分试著以两种方法猜测待审案件中,现在和未来,有多少必须分配给EB-2签证的案件:从已批准的劳工纸中来计算,及从全国签证中心及移民局调整身份的积案和I-140收件数量来计算。由此,他对是否有必要对中国和印度出生者通过H.R.3012提案下了一个结论。

笔者本人曾试著猜测未来的需求量,但发现数据资料不全。我试图透过下列两种途径取得资料:首先计算自2008会计年度起已批准的劳工纸申请量,第二步计算国务院持有的EB-2案件、移民局持有的I-485绿卡申请案件和I-140职业移民申请的收据数。从这两种途径中,定下许多假设状况(就像“侏罗纪公园Jurassic Park”电影为恐龙蛋找寻遗失的DNA);还有因为笔者没有国家利益豁免案件的统计资料,并认为此类的批准案不多,故没有计算在内。

从已批准的劳工纸中来计算

从2008会计年度开放起(2007年10月1日)到2012年2月15日,劳工部共批准了约221,000份劳工纸申请案。笔者不含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劳工纸案件,是因为绝大多数应该已取得签证配额了。 在这221,000份中有多少案件属EB-2类别,而非EB-3类别呢?劳工纸已批准但没有进一步递交申请职业移民/调整身份/领事馆职业签证(I-140/I-485/IV)的流失率有多少?移民局对EB-2的I-140批准率是什么?这些已批准劳工纸的家属人数又是多少呢?

劳工部外籍劳工认证年报(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为我们提供了有用的信息。笔者假设,年薪六万或六万以上的工作属专业职业,故很可能是EB-2类别案件。从印度、中国、台湾、巴基斯坦和属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其他国家的工资资料显示,六万以上年薪是提供给这些国家已批准劳工纸46,611案件的平均工资。这占本会计年度批准的70,237劳工纸申请的百分之66.4。从这份资料得知,中国和印度的前五名职业项目是:中国 - 计算机软件或应用工程师;统计师;会计和稽查师;计算机软件或系统软件工程师;计算机除外的电子工程师。印度 - 计算机软件或应用工程师;计算机系统分析员;计算机软件或系统工程师;计算机信息系统经理,计算机程式员。还有那些和其他国家的专业职位符合EB-2资格而非EB-3资格的有多少呢?我们可从2012年2月5日纽约时报的分类广告栏的资料中举例。劳工纸申请专业职位的广告依规定必须张贴在像纽约时报类似的刊物上。以那天的报纸,笔者数了数大约有137份劳工纸的广告,其中115份(占百分之83.9)要求需有学士学位加5年的相关工作经验或硕士以上的学历,看来属EB-2案件。如果把这几个比率应用在已批准劳工纸的221,000案件总数上,其百分之66.4是146,744,再乘上百分之83.9是123,118,这大概就是EB-2劳工纸的批准数。让我们假设百分之83.9的比率不符实际,因纽约无法代表其他地区,故以百分之60这个较保守的数字来算,则为88,046。另外再假设有百分之25的流失率,这个数字就会降到66,035。根据2011年12月29日移民局申诉专员公布的“为提高特殊人才和其他职业申请裁决素质的建议“资料显示,德州和尼布拉斯加州服务中心的EB-2批准率约为百分之97。以EB-2百分之97的批准率来算,这个数字成为64,054。在申请调整身份I-485时,许多EB-2申请人会申请家人。如果我们假设一份申请平均有三口(单身,一对夫妻或有家人的夫妻的平均数),那么EB-2的签证需求量将是192,161。由于EB-2类别历年来除中国和印度以外,其他国家都有配额,故可以假设除中印两国外,其他国家的配额满足他们的需求。劳工部年度报告中显示,2010会计年度批准的劳工纸,中国和印度出生者的签发率为百分之47。我们假设这些案件的优先排期是2007年10月1日当日或之后,即2008会计年度开放日。算入流失率后,我们可以预料EB-2中国和印度出生者的签证需求为136,434 。 (47% □6.4%=71% x 192,161 = 136,434 )

当然,以上只是一个粗略猜测,也不含2008会计年度之前EB-3升级到EB-2的案件,及不需劳工纸的国家利益豁免案件。假设的数字也可能有差距。

从全国签证中心及移民局调整身份的积案和I-140收件数量来计算

另一种计算EB-2签证需求量的方式是汇集国务院和移民局公布的数字。国务院截至2011年11月1日止公布的数字显示全国签证中心仍有6,888份签证申请案在等待中。这个数字可能包括EB-2申请人的家属。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公布截至2011年10月底止调整身份(I-485)的积案说,手上有29,190份申请。这个数字可能也包括EB-2申请人的家属。2011年12月29日申诉专员的报告显示,2011会计年度的前两个季度,移民局收到约34,000到37,000份EB-2的I-140申请。依这些数字计算,在2011年11月初国务院和移民局的积案大约有36,078份申请人和家属的案件。算法虽然有些小问题,但大问题则是收件率是否会持续到会计年度的末期呢?有多少人收件的案件已算在移民局的I-485积案中,而造成算两次的可能呢?对这一点,让我们假设收件率持续不变,大多数在领事馆申请EB-2签证的案件,没有要求加快处理,而且大多数来自中国和印度以外国家的申请人同时递交I-140和I-485案。如果没有要求加快处理,且只有少量的海外领事馆2011会计年度签证案,那么一般而言国务院的统计数不会在同年重复计算。如果非中国和印度出生者同时递交I-140和I-485,或I-140申请在今年很早时就递交,那么有可能这个数字会在移民局今年的I-485积案中重复计算。因此,我们在算好第一组,然后在算第二组时,会试图减掉I-140的收件总数。我们在此大胆假设并回头参考2010会计年度劳工部的统计数,劳工纸批准中百分之47是签发给中国和印度出生者。进一步推算这些数字,并将其应用在这种情况下,约有百分之53的I-140收件量是由其他国家出生者递交的。以这个较低的34,000份收件数来看,可能百分之75,如果I-485积案中不超过百分之53的其他国家出生者可能被重复计算。因为申请案已经递交,我们假设此组的流失率仅为百分之20。如果只有百分之20,那么收件数大概有27,200份。此计算程序将为27,200 x 53%= 14,416 x 25%(不算在I-485的积案中)= 3,604(其他国家)+ 12,754 (百分之47属中国和印度出生者)= 16,388。I-485积案中笔者没有计算2011会计年度收到的中国和印度的案件,因为截至2011年11月EB-2签证才排到2007年11月1日前递交的案件,且I-485申请除了优先日期在那之前否则无法递件。假设一家三口,除了上述提到36,078外,还须加49,164,使签证需求成为85,242。但这个数字还要再加上2008、2009 和2010会计年度的中国和印度的收件数。假设这些收件案大部分的优先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之后,那么其I-485的申请案最早只能于2011年11月递件。根据申诉专员的数据资料,2008会计年度的收件数约24,000到28,000份,2009会计年度的收件数约16,000到18,000,2010会计年度的收件数约34,000到37,000份。用低的百分之47的数字,假设所有其他国家出生I-140申请案的调整身份案已被纳入移民局的I-485积案中,且不再加全国签证中心的数字,因为作者不相信那些数字很多或有可能在他年中已被申请数和全国签证中心总数中重复计算了,并计算中国和印度的I-140有百分之20的流失率,故2008会计年度为9,024 份,2009会计年度为6,016 份,2010会计年度为 12,784。假设2008会计年度优先日期在2007年10月1日前的中国和印度劳工纸批准数,可能已签发了移民签证,以百分之25的可能性来作调整,这个数字会下降到6,768。此估计的25,568申请量,以一家三口的平均数计算,EB-2签证需求为76,704 。加上上述的85,242数字,签证总需求大约为161,946。

当然,此猜测也不包括往年EB-3升级到EB-2的案件,也不含国家利益豁免案件。

检验EB-2的需求量和以往会计年度可用以达需求的资料,笔者得到的结论是,大量的积压现在才开始出现。展望2012会计年度可能有的案件,我们只能靠部分的劳工部数据来猜测,因为从移民局我们无法得到2012会计年度可信的统计资料。截至2012年2月15日,劳工部收到17,700宗案件,开始处理了16,555宗,认证了12,350宗。平均批准率为百分之74.6。假设收件率和认证率于2012会计年度将持续这个比率,劳工部将收到约47,200份劳工纸申请并批准35,211份。只看这些案件及其他在不同阶段处理且不活跃的案件,将此数以先前相同的方式来计算批准的劳工纸,最终以劳工纸申请EB-2签证这个类别将是21,738。这表明在满足积压签证需求后,此类别可能希望在未来向前移进。

当然,笔者在进行检验EB-2签证需求时,大多是自己假设而得,希望他的猜测至少有百分之75的准确度。在此因无法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或数字,笔者感到抱歉。

至于H.R.3012高技术移民公正提案的立法过程,将继续成为EB-2中国和印度出生者的当务之急。

后记:
这篇文章于2012年3月5日出版后,国务院的移民控制和报告部门主管奥本海姆Charles Oppenheim 于2012年3月16日通报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他可能在2012年5月或6月的签证配额排期进度表上,将中国和印度出生的EB-2排期倒退到2007年8月左右。奥本海姆先生显然是被先前没有出现的大量积压EB-2签证需求量,而现在被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服了。

我们得到移民刊物「Interpreter Releases」出版社「West,a Thomson Business」的同意刊出中译本。 「Interpreter Releases」是一本领先的移民法定期周刊,刊登有深度及全面综合性的分析,并对立法、规则、案件和移民局辅导等作具权威性的报导。

1本文作者有30年以上的移民法经验,律师事务所设在纽约市。Martindale-Hubbell Law Dictionary 律师指南中给予AV全美最卓越律师等级的评价,这是一个在法律能力和道德标准上均属最高的荣誉。于1977年在克利夫兰-马歇尔法学院得到最佳法律写作的 Sidney A. Levine奖,并在许多族裔报纸投稿刊登移民专栏,如世界日报,星岛日报,巴基斯坦之声,Muhasha 和 OCS日文报。他曾在民事法庭以移民专家的身份出庭作证,并在1985年因保护人权受到台湾政府的表扬。他的文章" 布希总统临时工人计画与相关待审立法之分析“是著名移民刊物出版社-Interpreter Releases在美国移民律师协会2004年年会上的头条文章,还有他以从未被任何法庭裁决过的法律问题在第二巡回上诉法庭以‘首地国际公司对抗移民局”胜诉,并成功地挑战移民局40多年来根据模糊的标准撤销已经批准的移民签证申请的政策。李亚伦律师在各类报纸和杂志上所发表关于移民法律的文章多达1,150篇以上。李亚伦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会员,在下列各处都有成功的诉讼案件,如联邦法庭,移民上诉局,上诉审核处,外籍人士劳工证明上诉委员会,前移民局地区专员等。李律师于1977年成为俄亥俄州律师业一员,1982年加入纽约律师业,之后又进一步的成为受理纽约南、东、西区地区法庭及第二巡回上诉法庭案件的登记律师。

 

以上提供资料乃属一般性质,可能不适用于个案实情或情况,此资料不该解释为法律 建议,亦不属李亚伦律师事务所职务,也无因此建立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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